您好!欢迎您来到邵阳离婚律师网! 邵阳专业离婚律师,邵阳知名离婚律师,邵阳婚姻家庭律师

联系我们

    邵阳离婚律师 文湘桂律师
    手机:13807394353【同微信】
    邮箱:122542517@qq.com
    Q Q:122542517(请注明:法律咨询)
    地址: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
    律所: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
您现在的位置:邵阳离婚律师网 > 离婚赔偿 > 文章详情

离婚赔偿的时间要求

邵阳离婚律师 文湘桂 联系电话:13207394545

  一、离婚赔偿的时间要求是怎样的
  1、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,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,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。
  2、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,提起损害赔偿请求,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,如离婚时未提起,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。
  3、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,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,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。
  4、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,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,二审期间提出的,法院应当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。
  5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,以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,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,不予支持。
  二、离婚后还能提出损害赔偿吗
  我国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  (一)重婚的;
  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  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  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所以,有权请求给予损害赔偿。
  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,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,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。
 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27条规定: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,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 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,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,不予支持。
  因此,除以下两种情况:
  (一)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;
  (二)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。
  在离婚后,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