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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居购买婚房不能按夫妻财产平均分割

邵阳离婚律师 文湘桂 联系电话:13207394545

  同居关系结束后,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,按陈小姐享有房屋28%的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,并要求陈小姐母女在一个月内搬离。
  陈小姐则称,房屋贷款并非张先生一人在还,自己先后共计转账1.8万元给张先生归还房屋贷款。除去首付7万元是自己父亲出资外,房屋的装修和家具等都是由陈小姐出资。在同居期间生活开销也全由女方承担。所以张先生主张“陈小姐享有28%的份额”明显有失公平。陈小姐提出,根据双方同居期间出资情况,该房屋应平均分割。
  法院征求房产公司及贷款银行意见,贷款银行认为,变更贷款手续较复杂,倾向不变更主贷人。经张先生申请,法院委托估价公司对该房屋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,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65万余元,装修价值约为5万余元。
  最后法院综合各方证据,酌定张先生、陈小姐对于房屋分别享有65%和35%的财产份额。鉴于张先生在房屋内享有较大的份额,且贷款在张先生名下,故法院确定张先生享有房屋所有权,由他给付陈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。
  法官点评:本案可以看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,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,只能按照出资多少及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由法院酌定具体份额。